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60002057 號
要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聘用人員非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於約聘期間違法失職之聘用人員,因非屬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故無庸移付懲戒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南投縣政府 96 年 10 月 30 日府人訓字第 09602040270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本縣名間鄉衛生所護士林員,前於擔任本府衛生局約聘護士期間,涉嫌連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於擔任編制內護士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應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移付懲戒?
【本會函覆要旨】按聘用人員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業經司法院釋字第308 號解釋、本會 83 年 7 月 11 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及 88 年 12 月15 日(88)台會議字第 2975 號函教育部各在案。而公務員應否移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本會審議,亦應以其違法失職行為時是否具有公務員之身分為準決定之,復經本會於 90 年 7 月 12 日懲戒業務座談會決議有案。貴府來函所稱貴府衛生局所屬護士林員於犯罪行為時為約聘人員如果屬實,似非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依行為時之身分法律規定,即毋庸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