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7000106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僅有因懲戒程序而停職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方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司法院 97 年 5 月 27 日院台廳行二字第 0970011046 號【來文詢問內容】銓敘部函詢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因被羈押而當然停職,嗣經法院裁定撤銷羈押後,有無類似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之效果等疑義。

【本會函覆要旨】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1 款或第 4 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同法第 6 條第 1 項設有明文(此項規定,參照司法院 27 年院字第1734 號解釋意旨,以因懲戒程序而停職者,始能適用)。此外並無得撤銷原停職令之規定。至於銓敘部所詢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受「羈押」當然停職,嗣有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之情形,其效果有無不同?「撤銷羈押」有無類似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之效果?以及該當然停職期間,主管機關可否因「撤銷羈押」而予撤銷停職處分,視為自始未停職等疑義,非屬本會職掌,歉難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7000106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發布,要旨:僅有因懲戒程序而停職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