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935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監察院函,為據訴,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為遴聘第 10 屆董事長及董事,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詎遭該署以不符監督要點為由,要求補正程序,損及權益等情,案經該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請檢討改進見復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監察院函,為據訴,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為遴聘第 10 屆董事長及董事,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詎遭該署以不符監督要點為由,要求補正程序,損及權益等情,案經該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請檢討改進見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 102 年 7 月 11 日院臺法字第 1020140954 號函、鈞院 102 年 8 月 14 日院臺法字第 1020144601 號催辦案件通知單。
二、本件經參酌內政部 102 年 7 月 31 日台內營字第 1020263058 號函、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02 年 8 月 19 日會管字第 1020020740 號書函意見,謹檢送彙辦意見及內政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上開函影本如附件。
正本
行政院秘書長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