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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調字第 09800005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9、16、21、34 條等關於直轄市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辦理薦任九職等以下警察人員懲戒事項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時,在尚未正式成為直轄市前,仍由內政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北縣政府 98 年 3 月 9 日北府人三字第 0980151822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本縣準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9 條、第 16 條、第 21 條及第 34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時,建請由本府逕送貴會辦理。

【本會函覆要旨】貴府辦理薦任九職等以下警察人員懲戒事項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時,在貴縣尚未正式成為直轄市前,仍由內政部移送本會審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調字第 09800005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9 日發布,要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9、16、21、34 條等關於直轄市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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