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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800006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辦理臺北縣政府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懲戒事項,於正式成為直轄市前,仍請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臺北縣薦任九職等以下警察人員懲戒事項移送審議,則在臺北縣尚未正式成為直轄市前,仍由內政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灣省政府 98 年 3 月 23 日府人二字第 0981400081 號【來文詢問內容】因應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臺北縣政府辦理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移付懲戒案,建請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第 19條第 1 項但書,由其本權責移送。

【本會函覆要旨】貴府辦理臺北縣政府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關於懲戒事項,移送本會審議事宜,於臺北縣正式成為直轄市前,仍請依本會 97 年5 月 27 日臺會議字第 0970000940 號函意旨由貴府移送本會審議。至臺北縣薦任九職等以下警察人員懲戒事項之移送審議,則請參照本會 98 年3 月 30 日臺會調字第 0980000596 號函意旨,在臺北縣尚未正式成為直轄市前,仍由內政部移送本會審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800006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發布,要旨:辦理臺北縣政府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懲戒事項,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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