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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80001017 號
要旨
就「精省之後,縣長得否因當事人平時表現優異,所犯罪刑情節輕微,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行政懲處,而不移付懲戒?」事項,請參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01.03 臺會議字第 0950000005 號函釋意旨權責處理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苗栗縣政府 98 年 5 月 5 日府人考字第 0980073698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貴會 95 年 1 月 3 日臺會議字第 0950000005 號函釋:「按公務員涉案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宣告緩刑者,究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抑由主管長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核予懲處處分,於法雖均無不合,惟仍宜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3 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等相關規定,視個案違法失職情節之輕重,妥適辦理」,依上開函釋,精省之後,縣長得否因當事人平時表現優異,所犯罪刑情節輕微,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行政懲處,而不移付懲戒?【本會函覆要旨】貴府函詢事項請參酌本會 95 年 1 月 3 日臺會議字第 0950000005 號致交通部函釋意旨,依權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