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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800013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規定參照,如係於刑事判決確定後,准予易科罰金,並未實際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自可依該規定許其復職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98 年 6 月 8 日部銓一字第 0983062323 號【來文詢問內容】關於公務人員因案停職,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6 個月,得易科罰金,其中 2 個月徒刑被羈押日數(60 天)折抵,4 個月徒刑以罰金方式繳納完畢後,是否仍屬「徒刑之執行」?

【本會函覆要旨】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所謂「未受徒刑之執行」,乃兼指「依刑事確定判決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及「雖經刑事確定判決宣告有期徒刑,但同時諭知可易科罰金,且已准予易科罰金而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之情形而言。來函所述情形,係於刑事判決確定後,准予易科罰金,並未實際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自可依上開條項規定許其復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800013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規定參照,如係於刑事判決確定後,准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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