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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80001314 號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規定參照,如係於刑事判決確定後,准予易科罰金,並未實際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自可依該規定許其復職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98 年 6 月 8 日部銓一字第 0983062323 號【來文詢問內容】關於公務人員因案停職,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6 個月,得易科罰金,其中 2 個月徒刑被羈押日數(60 天)折抵,4 個月徒刑以罰金方式繳納完畢後,是否仍屬「徒刑之執行」?
【本會函覆要旨】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所謂「未受徒刑之執行」,乃兼指「依刑事確定判決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及「雖經刑事確定判決宣告有期徒刑,但同時諭知可易科罰金,且已准予易科罰金而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之情形而言。來函所述情形,係於刑事判決確定後,准予易科罰金,並未實際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自可依上開條項規定許其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