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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80002499 號
要旨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3 條規定參照,被付懲戒人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主管長官自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並不因被付懲戒人曾經主管長官為免職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案件而有影響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98 年 10 月 19 日部銓二字第 0983062585 號【來文詢問內容】關於行政院新聞局前駐多倫多新聞處一等新聞秘書郭員所受之懲處處分(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應於何時失其效力疑義。
【本會函覆要旨】按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規定: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同辦法第 3 條復規定:主管長官收受所屬公務員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於七日內,將執行情形列表分別通知原議決之懲戒機關,原送審議之監察機關及銓敘機關。其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者,並應通知審計機關。如有延未通知執行情形者,各該機關應予催詢。本件被付懲戒人郭員係於 98 年 9 月 25日經本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其主管長官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不因被付懲戒人郭員曾經主管長官為免職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案件而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