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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900005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公務員因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停止審議,且因所涉違失情節重大,經移送機關聲請先行停止職務,該會已議決停止職務在案,故停止審議與停止職務原因既未消滅,所請復職一案即屬無據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張先生 99 年 3 月 4 日聲請復職書【來文詢問內容】聲請人經貴會議決停止職務在案,因已屆齡擬請貴會同意依法復職以維生計,並進行後續事宜。

【本會函覆要旨】按臺端所涉違失行為前經主管機關移送本會審議,因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確定,本會於 88 年 1 月 8 日議決停止審議,且因所涉違失情節重大,經移送機關聲請先行停止職務,本會已於 96 年 3 月 23 日議決停止職務在案。茲前開停止審議與停止職務之原因既未消滅,所請復職一案,即屬無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900005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1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因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停止審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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