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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90000573 號
要旨
公務員因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停止審議,且因所涉違失情節重大,經移送機關聲請先行停止職務,該會已議決停止職務在案,故停止審議與停止職務原因既未消滅,所請復職一案即屬無據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張先生 99 年 3 月 4 日聲請復職書【來文詢問內容】聲請人經貴會議決停止職務在案,因已屆齡擬請貴會同意依法復職以維生計,並進行後續事宜。
【本會函覆要旨】按臺端所涉違失行為前經主管機關移送本會審議,因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確定,本會於 88 年 1 月 8 日議決停止審議,且因所涉違失情節重大,經移送機關聲請先行停止職務,本會已於 96 年 3 月 23 日議決停止職務在案。茲前開停止審議與停止職務之原因既未消滅,所請復職一案,即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