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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70002418 號
要旨
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係指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訴訟程序所為之羈押者而言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交通部 97 年 11 月 14 日交人字第 0970055283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運務段業務士站務佐理傅員在香港因案遭檢控,並自 97 年 10 月 15 日起被羈押,迄 97 年 10 月 30 日准予保釋,惟限制不得離開香港,傅員於羈押期間有無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1款之適用?
【本會函覆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1 款所稱:「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羈押係指依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訴訟程序所為之羈押者而言。來函所詢事項,與上開規定,尚有未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