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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 台會義議字第 123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公務員因繼承股權而被選任為董事者,應就擔任公職或公司董事二者擇一,否則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83 年 4 月 29 日 83 台華法一字第 0975549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因繼承而擔任公司董事者,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之規定。

【本會函覆要旨】依公司法規定董事之產生,係由股東選任,並無當然繼承之情事。公務員因繼承股權而被選任為董事者,應就擔任公職或公司董事二者擇一,否則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 台會義議字第 123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5 月 11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因繼承股權而被選任為董事者,應就擔任公職或公司董事二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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