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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 台會義議字第 1231 號
要旨
公務員因繼承股權而被選任為董事者,應就擔任公職或公司董事二者擇一,否則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83 年 4 月 29 日 83 台華法一字第 0975549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因繼承而擔任公司董事者,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項之規定。
【本會函覆要旨】依公司法規定董事之產生,係由股東選任,並無當然繼承之情事。公務員因繼承股權而被選任為董事者,應就擔任公職或公司董事二者擇一,否則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