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 台會義議字第 36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公務員被移送懲戒,轉任其他機關,其懲戒之議決書仍應由原移送機關之主管長官送達及執行。如因被付懲戒人轉任其他機關而原移送機關無從執行時,則應由原移送機關函轉任職機關之主管長官執行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北市政府 83 年 11 月 16 日 83 府人三字第 83074259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被移送懲戒後,轉任其他機關,其懲戒之議決書應如何送達及執行。

【本會函覆要旨】公務員移送懲戒後,是否轉任其他機關,非本會職權調查之事項,故懲戒之議決書仍應由原移送機關之主管長官(如係監察院移送者由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得移送機關之主管長官)送達及執行。如因被付懲戒人轉任其他機關而原移送機關無從執行時,則應由原移送機關函轉任職機關之主管長官執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 台會義議字第 36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被移送懲戒,轉任其他機關,其懲戒之議決書仍應由原移送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