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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 台會義議字第 1049 號
要旨
關於公務員涉案停職期間,可否從事他種正常行業,因銓敘部係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主管機關,應請自行參酌立法意旨決定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84 年 2 月 18 日 84 台中法四字第 1097316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涉案停職期間,雖具公務員身分,可否從事他種正常行業。
【本會函覆要旨】停職並非懲戒處分,乃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認為情節重大,於送請有關機關審查或審議時所採之先行措施(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規定)。固與休職為懲戒處分者不同,然於復職之前,二者均不得執行公務員職務則頗類似。至於停職期間,可否從事他種正常行業?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有關,因該法條係貴部主管之法律,應請自行參酌立法意旨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