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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500000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並未規定關於撤銷羈押後應如何復職之明文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94 年 12 月 7 日部銓五字第 0942545743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臺東縣政府局長陳員於 94 年 11 月 5 日因案羈押停職,嗣於同年月 11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將羈押裁定撤銷,其撤銷究係溯及原裁定羈押之日或自裁定撤銷之日生效。

【本會函覆要旨】關於公務員因案羈押停職後,羈押裁定經抗告撤銷者,究應如何復職疑義一節,查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僅規定:「依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並無關於撤銷羈押後應如何復職之明文。來函所詢,為公務員懲戒法所未規定之事項,且案未移送,本會未便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500000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1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並未規定關於撤銷羈押後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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