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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50000247 號
要旨
公務員撤職處分執行後,經再審議議決撤銷原處分而改為降級改敘處分者,降級改敘處分應自前之撤職處分執行之日執行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花蓮縣政府 95 年 1 月 16 日府人訓字第 09401838890 號【來文詢問內容】被付懲戒人因貪污案經法院判決確定,服務機關依法予以免職,並移送本會懲戒,經議決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嗣被付懲戒人服刑期滿後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被付懲戒人除據以獲重行任用外,並向貴會提出再審議之聲請,經貴會撤銷原議決,改以降 2 級改敘之懲戒。渠降級改敘之處分應於原撤職日生效,或應於重行再任後執行?【本會函覆要旨】按撤職處分執行後,經再審議議決撤銷原處分,改為降 2 級改敘處分,其降級改敘之處分應自前之撤職處分執行之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