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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500007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公務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時諭知緩刑確定者,自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發生停職之效力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內政部警政署 95 年 4 月 21 日警署人字第 0950054519 號【來文詢問內容】關於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警員陳某因妨害投票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時諭知緩刑確定,其職務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2 款規定予以停止,惟停職生效日期如何認定?

【本會函覆要旨】有關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警員陳某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褫奪公權 1 年,緩刑 2 年確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84 號解釋意旨,仍不排除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2款之適用,其職務當然停止,並自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發生停職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500007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時諭知緩刑確定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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