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50000729 號
要旨
公務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時諭知緩刑確定者,自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發生停職之效力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內政部警政署 95 年 4 月 21 日警署人字第 0950054519 號【來文詢問內容】關於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警員陳某因妨害投票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時諭知緩刑確定,其職務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2 款規定予以停止,惟停職生效日期如何認定?
【本會函覆要旨】有關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警員陳某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褫奪公權 1 年,緩刑 2 年確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84 號解釋意旨,仍不排除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2款之適用,其職務當然停止,並自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發生停職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