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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 台會議字第 0370 號
要旨
軍職人員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時,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辦理退除或資遣,應依修正草案相關文卷,而為處理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司法院 88 年 1 月 28 日(88)院台廳行二字第 02417 號(國防部 87 年 12 月 15 日鍊鈦字第 870015715 號)【來文詢問內容】軍職人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是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辦理退除或資遣?
【本會函覆要旨】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係民國 74 年 5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條文,為舊法所無。參照鈞院當年研提草案所載說明謂:「實務上常有公務員於違失行為被發覺後,儘速辦理退休,以規避懲戒處分之情形,影響懲戒權或監察權之功能,爰增定本條以資因應。」是則軍職人員辦理退除役,基於相同理由,似亦有限制之必要。惟釋字第 262 號解釋公布在後,該條增訂修正時,本會並無受理軍職人員之懲戒案件,且條文定曰不得申請退休,未讅是否涵蓋退除役在內。國防部所詢事項,建請鈞院主管廳調閱當時研擬修正草案相關文卷審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