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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 台會議字第 2148 號
要旨
公務人員若有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縱同時有諭知緩刑,其職務應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2 款之規定亦屬當然停止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楊立法委員 88 年 9 月 3 日函【來文詢問內容】民選鄉鎮長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有期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同時諭知緩刑者,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2款之規定當然停止職務?
【本會函覆要旨】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職務亦當然停止,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84 號解釋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