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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 台會議字第 0849 號
要旨
公務員經休職處分,於執行期間,經再審議議決撤銷原處分,改為降級處分,如執行休職期間已逾考績年度六個月者,不得參加該年度之考績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75 年 5 月 23 日 75 台華特三字第 26823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經休職處分,於執行期間,聲請再審議,經議決撤銷原處分改為降級處分。原休職處分執行之日起至聲請再審議改為降級處分獲准復職期間,是否視同在職,予以計算年資並辦理年終考核。
【本會函覆要旨】受休職處分並已開始執行,因聲請再審議之結果,改為降級處分,其原執行之休職期間應計算年資。惟在考績年度內所執行休職之期間逾六個月者,不得參加該年度之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