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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 台會議字第 0146 號
要旨
核釋公務員曾受懲戒「降一級改敘」之處分,於晉敘限制期間,無論何種晉敘原因,均應受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規定之限制,考試升等也不例外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79 年 1 月 18 日 79 台華審三字第 0352967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曾受懲戒處分「降一級改敘」,於晉敘限制期間,應乙等考試及格,應如何改敘級俸。
【本會函覆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降級,依其現職之級俸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在晉敘限制期間,無論何種晉敘原因,均應受此限制。考試升等亦為晉敘原因之一,亦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