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 台會議字第 06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核釋公務人員因涉刑案並經偵查後提起公訴,依規定予以停職,嗣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因失職情節重大,移付懲戒,經議決休職,休職期滿復職時,其休職前停職期間之俸給不得補給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79 年 4 月 25 日 79 台華特四字第 0400878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人員因涉刑案經檢察官羈押或交保候傳,偵查後提起公訴,依規定停職,嗣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因失職情節重大,移付懲戒,經議決休職,休職期滿復職時,其休職前停職期間之俸給可否補發。

【本會函覆要旨】查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僅規定:「依第 3 條第 1 款或第 4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受懲戒處分人既受本會議決休職處分,核與上開規定不合,自不得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 台會議字第 06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5 月 10 日發布,要旨:核釋公務人員因涉刑案並經偵查後提起公訴,依規定予以停職,嗣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