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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 台會議字第 0661 號
要旨
核釋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1 款所稱「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係指刑事判決確定前後所為或兼指判決確定前後所為之通緝,皆因人被羈押而當然停止職務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5 年 04 月 23 日 75 局參字第 3644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1 款所稱「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係指刑事判決確定前所為或判決確定後所為抑或兼指判決確定前後所為之通緝均當然停止職務。
【本會函覆要旨】偵查、審判、執行皆屬刑事訴訟程序,人必逋逃方被通緝,人被羈押,已失自由,復何能執行職務,故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第 1 款定為有一於此,其職務當然停止,初不問其通緝、羈押原於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