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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 台會議字第 1526 號
要旨
核釋有關公務人員因違失案件先經停職並移付懲戒,如在停職期間屆滿命令退休限齡,須俟懲戒機關議決後,再行處理,但如受降級之處分,則應於復職時,即行降級改敘,再以改敘後之薪級計算退休金額,兩造間之處分情形不同,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之適用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75 年 9 月 17 日 75 台華特三字第 47603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人員因違法失職案移付懲戒,停職期間屆滿命令退休限齡,經貴會議決「降一級改敘」,是否應以該員復職之日,抑以追溯命令退休生效之日,即予執行降級改敘薪級。
【本會函覆要旨】公務人員因違失案件經先行停職並移付懲戒,在停職期間屆滿命令退休限齡,其職務既在停止中,自無從辦理退休,須俟懲戒機關議決後,再行處理。如受降級處分,應於准予復職時,即行執行降級改敘,以改敘後之薪級計算退休金額,此與離職後始受降級處分之情形不同,並無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