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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 台會議字第 17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核釋交通事業人員因故受懲戒處分降一級改敘,嗣因薪點新制之實施,應依換敘 46 級執行,且二年內不得晉敘或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78 年 10 月 14 日 78 台華審一字第 321636 號【來文詢問內容】交通事業人員支領 47 級 30 元、48 級 25 元者,因故受懲戒處分降一級改敘,於 78 年 1 月 22 日換支薪點新制後,其原受降級處分,應如何執行。

【本會函覆要旨】受懲戒處分人由 47 級降為 48 級,嗣因薪點新制實施,48 級換敘為 46 級,應依換敘 46 級執行,且二年內不得晉敘或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 台會議字第 17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10 月 27 日發布,要旨:核釋交通事業人員因故受懲戒處分降一級改敘,嗣因薪點新制之實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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