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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220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按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第 3 點第 4 項規定之獎勵事項,並非以書記官須具 3 個月份中文聽打檢定成績為必要,倘無非正當原因缺考,則可採跨年度打字成績,惟應以未曾以該成績敘獎為限

主旨

貴院函詢 102 年度書記官中文聽打檢定敘獎適用「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第 3 點第 4 項規定之相關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2 年 8 月 19 日院鎮人二字第 1020005468 號函。

二、貴院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等書記官黃○維等 4 人個案情形(分別為僅有 1 個月成績,無可推採之打字成績、有 1 個月以上打字成績,且前有可推採之成績),函詢書記官中文聽打檢定成績,是否應具備有 3 個月份打字成績為必要,始得予敘獎?另倘符合可往前推採成績之正當理由者,其成績可推採至何年月份?得否跨年度推採?認上開 4 員是否符合「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第 3 點規定,得予以敘奬?不無疑義,爰函請本院釋復。

三、有關黃員等 4 人個案情形,得否敘獎詳如後附說明表,其等敘獎案須經貴院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另書記官無須以具備 3 個月份中文聽打檢定成績為必要,始得敘奬。另如非屬無正當原因缺考事由者,可跨年度推採打字成績,但以未曾以該成績敘獎者為限。

四、檢附書記官中文聽打檢定敘獎適用「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第 3 點第 4 項規定相關疑義說明表 1 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含附件)、最高行政法院(含附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含附件)、法官學院(含附件)、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含附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含附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含附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含附件)、智慧財產法院(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含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含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含附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含附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含附件)、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含附件)、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含附件)、本院人事處(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220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發布,要旨:按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應辦理事項第 3 點第 4 項規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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