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24756 號
要旨
大學專任教師安置委員會任務係執行學校超額或授課鐘點不足之專任教師安置作業,並對專任教師安置類別及資遣進行實質審查及認定,法官兼任該委員會委員,屬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與其職業倫理不相容之情形,故法官不宜兼任該委員會委員
主旨
貴院函詢法官可否擔任玄○大學專任教師安置委員會委員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2 年 9 月 14 日院鎮人一字第 1020006216 號函。
二、按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三、本院法官倫理規範諮詢委員會就有關法官兼職之議題已作成多項原則性結論,並經本院 102 年 3 月 29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020008508 號函附「法官法施行後有關法官兼職規定」轉知各機關在案,其中壹、兼職原則第 3 點為:「法官擬兼任之職務或業務,若該兼任之職務內容,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或法官於職務內容所為表示,對個案之決定或結果具有相當影響力或決定性者,即該當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與其職業倫理不相容』。」
四、查玄○大學專任教師安置委員會委員之任務係負責學校超額或授課鐘點不足之專任教師安置作業之推動與執行,並就超額或授課鐘點不足之專任教師之專長、申請轉任相關系所之師資需求等,決定後續之安置。安置類別依序包括:轉任其他系所任教、轉任專任或約聘(僱)行政人員、自願退休及資遣等三類。安置委員會審核轉任申請時,須實質審查各申請案,如經審核否准申請轉任其他系所任教者,則須按前述類別依序安置;安置輔導轉任未成功者,經安置委員會確定已無其他安置方式或輔導措施後,應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資遣。綜上足認該委員會委員之職務內容已實質審查專任教師安置類別及後續資遣之認定,依前開「法官法施行後有關法官兼職規定」第 3 點規定,法官兼任該委員會委員,該當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與其職業倫理不相容」,爰法官不宜兼任該委員會委員。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大法官辦公室、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