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10、102 條規定參照,停職處分對於公務人員權益影響重大,如不能按時受領俸給、不受考績、不能晉級,是以公務人員保障法明定公務人員職務保障,非依法律不得任意予以停職處分;又各機關未具任用資格留用人員亦有執行公務職權及負義務,故亦列入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對象
主旨
所詢有關海關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得否比照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予以停職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2 年 9 月 17 日台關人字第 1021021227 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 條、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 102 條第 4 款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由於停職處分對於公務人員之權益影響重大,如不能按時受領俸給、不受考績、不能晉級,故公務人員保障法明定公務人員之職務保障,非依法律不得任意予以停職處分;又各機關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亦有執行公務之職權及負義務,故亦列入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同法第 10 條、第 102 條 92 年修正理由參照)。本件疑義既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 102 年 4 月 23日以臺會議字第 1020000782 號函表示略以,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1 條第 1 項規定之留用人員,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範之對象,則旨揭留用人員自無從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停止其職務。至於留用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形,既不得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應如何處置乙節,因涉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職掌(該總處處務規程第 8 條第 7 款、第 8 款規定參照),基於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管理一致性之考量,建請貴署於洽請上級機關財政部之法制及人事單位表示意見後,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就上開疑義提出研析意見、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洽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或研議是否另有修法之必要性。
正本
財政部關務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