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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司一字第 1020028066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法院提供裁判抄本或節本時,應進行檢視並確認,以避免因內容錯誤產生誤會,又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亦應同時注意必須隱匿之資訊

主旨

貴院建請本院統籌研議有關對媒體發布或提供訴訟事(案)件之新聞稿或裁判主文、抄本,宜即時在網站上公開事之可行方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2 年 10 月 23 日院鎮文孝字第 1020007025 號函。

二、為確保新聞報導之正確性,及建立司法公信力,各法院對外提供裁判抄本或節本,應經檢視確認,避免因誤繕而引致爭議,並應將依法不得揭示之資訊予以隱匿,俾維訴訟當事人權益。

三、本院最新訊息狀態系統(司法最新動態),已提供管理介面供各法院專責同仁刊登新聞稿或一般公告,各法院得逕行使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公共關係室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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