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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024114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法務部就「為應實際業務需要,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兼任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擬請准予放寬不受兼職數目限制」之說明

主旨

有關教育部函院以,為應實際業務需要,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兼任「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董事,擬請准予放寬不受兼職數目限制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2 年 11 月 22 日總處組字第 1020054526 號書函。

二、按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 3 點規定:「關於兼職數目限制部分:除『法規(含章程)所明定之當然兼職』者外,公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職務,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以不超過二個為限。」依「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觀之,案附教育部報院函說明四所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之董事並非「法規(含章程)所明定之當然兼職」乙節,本部敬表同意。至於本案是否同意「視為當然兼職」,涉及上開兼職數目限制規定之規範意旨及解釋適用,及本案與其他「視為當然兼職」前案之政策、業務考量有無一致之處,仍宜由貴總處本於權責卓處。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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