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068486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監察院函,為財團法人為遴聘第 10 屆董事長及董事,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詎遭該署以不符監督要點為由,要求補正程序,損及權益等情之續處情形,檢附審核意見,請妥慎處理見復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監察院函,為財團法人○○營建研究院為遴聘第 10 屆董事長及董事,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詎遭該署以不符監督要點為由,要求補正程序,損及權益等情之續處情形,檢附審核意見,請妥慎處理見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 102 年 11 月 13 日院臺法字第 1020153700 號函。
二、本件經參酌內政部 102 年 11 月 25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20350967 號函意見,謹檢送彙辦意見及內政部前揭函影本如附件。
正本
行政院秘書長
副本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