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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1267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 3、7 條規定參照,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開會時,除遇重大爭議案件外,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始得開議,所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解釋上應以現有委員人數為計算標準,未依法就任或就任後出缺者,不予計入,惟仍應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人數二分之一,否則其組織不合法,且顯然不符反映多元意見之立法意旨

主旨

關於貴會現有委員僅 5 位,能否召開委員會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2 年 11 月 4 日中選人字第 1023750301 號函。

二、按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下稱中選會組織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分別規定:「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其立法意旨略以:「考量本會業務性質特殊,為反映多元意見,人數宜參考現行委員會之組成予以寬列,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準此,除依中選會組織法第 3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不再補提人選者外,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委員人數,應符合上開法定最低人數 9 人。

三、次依中選會組織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第 1 項)。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如遇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重大爭議案件之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第 2 項)。」是貴會委員會議開會時,除遇重大爭議案件外,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始得開議。其所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解釋上應以現有委員人數為計算標準,未依法就任或就任後出缺者,不予計入(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5 條第 3 項參照),惟仍應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人數二分之一,否則其組織不合法,且顯然不符上揭反映多元意見之立法意旨。關於本件所詢疑義,貴會目前委員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 9 人,於非遇重大爭議案件,而出席委員人數確達法定最低人數(9 人)二分之一,如與上揭中選會組織法第 3 條規定反映多元意見之立法意旨並無不符,似仍得召開委員會議。至於是否符合上揭規定反映多元意見之立法意旨,宜由貴會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

中央選舉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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