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32868 號
要旨
為方便各法院登錄、查詢及統計所屬家事調解委員之研習時數,法院承辦人員應將相關資料輸入 E 化報表系統內
主旨
為利各法院登錄、查詢及統計所屬家事調解委員之研習時數,請轉知所屬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家事調解委員須完成一定時數之研習,法院始得聘任或續聘。為便利各法院登錄、查詢及統計所屬家事調解委員參加本院(不含法官學院)及各法院調解相關講習之研習時數,本院 E 化報表系統中已建置「93 辦理家事調解委員研習時數管理作業」,有查閱或輸入家事調解委員研習時數之功能。惟多數法院尚未使用該系統。
二、為期充分利用上開系統,請轉知承辦人員,於家事調解委員完成該院舉辦之家事調解或其他與調解業務相關之研習課程後,應至上開系統覈實輸入研習課程名稱、地點及參加之調解委員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研習時數等資料,以利各法院查詢。
三、檢附上開系統操作手冊。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