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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02673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未成年子女之親子關係事件,法院認有必要,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進行血型或去氧核醣核酸等醫學檢驗,至是否符合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宜由法官加以審酌。又親子血緣關係鑑定之辦理,則屬醫事主管機關權責管理之事項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生技公司得否辦理親緣 DNA 鑑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2 年 12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1020381740 號函。

二、家事事件法第 68 條第 1、2 項規定:「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受檢驗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至法院所命檢驗是否符合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事涉審判權之行使,宜由法官本其法律確信審酌;又何單位得辦理親子血緣關係鑑定,屬醫事業務主管機關權責,本院均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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