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民法第 1078、1079 條、家事事件法第 115、117 條規等定參照,法院認可收養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效力,而本於該裁定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利義務停止
主旨
有關張○○與養母訂立收養契約後,法院裁定確定前,自行改從生母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其法律效力如何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9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1020313333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78 條第 1 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所稱「維持原來之姓」,係指養子女維持收養關係發生前其本生父或母之姓。又民法第 1079 條之 3 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收養乃發生身分上關係之行為,收養關係如未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則不發生效力,依家事事件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及第 115 條第 2 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故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效力,而本於該認可裁定之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停止(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 三、本件依來函所載,張○○與養母於 102 年 6 月 11 日訂定收養契約,法院於同年 7 月 26 日裁定認可,同年 9 月 2 日確定,而張○○於同年 7 月 31 日申請改從生母姓之時,前揭認可裁定固尚未確定,故收養關係尚未發生,其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亦尚未停止;惟認可裁定確定後,張○○與養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其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已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停止,故張○○於認可裁定確定後僅得從收養者之姓(即「林」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即收養契約成立前之「張」姓)。又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第 1項規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係適用於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情形,本案情形自不適用之,併此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