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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01286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時,法院得否將原本影印後補發乙案。按目前並無准將裁判書原本抄錄、攝影或影印後交付當事人之規定,故仍宜以抄本或繕本發送

主旨

貴院轉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請釋示辦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得否以影印原本方式製作後補發之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3 年 1 月 10 日院鎮文速字第 1030000222 號函。

二、查目前並無准予抄錄、攝影或影印裁判書原本交付當事人之法律依據。為避免爭議,於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時,仍宜依貴院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 2 點規定,以抄本或繕本發送。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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