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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03543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按目前法官助理之招考,係兼採筆試及口試,分別占招考總成績 70% 及30%計算,故已兼顧專業智識、陳述能力及臨場反應等條件。另就一般司法人員考試之成績計算,口試僅占 10% ,且口試成績較不易有客觀標準,故尚無必要提高法官助理招考口試之占分比例

主旨

有關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就現行約聘法官助理招考成績計算方式,建請提高口試占分比例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2 年 11 月 21 日院鎮文速字第 1020007705 號函。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第 34 條、第 51 條及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下稱法助考核辦法)第 24 條規定,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係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等事務。法助考核辦法第 8 條第 2 項及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7 條第 2 項均規定法官助理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應已兼顧應考人之專業智識、陳述能力、臨場反應等之篩選檢驗基準,足堪確認錄取之法官助理具有辦理上開工作內容之專業能力。

三、旨揭法院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亦係協助法官辦理程序審查、原因事實整理、資料蒐集、問題分析研究、法律意見書研擬等事務,核與普通法院及行政、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並無不同。另參酌一般司法人員之考試,其口試成績僅占百分之十,及考量口試成績高低,常與主考官個人之主觀感受有關,不易有客觀標準,且應考人之臨場反應等能力並非法官助理執行其專業業務所必要。現行法官助理之招考,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如充分掌握運用,已足兼顧筆試所無法測驗之特殊需求。是為避免外界質疑,法助考核辦法第 8 條規定,尚無提高口試占分比例之必要。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人事處、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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