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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115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參照,如行政機關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規定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得否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依修正後第 16 條但書規定為之,又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主旨

有關貴部辦理之部分調查資料,其資料利用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 年 10 月 17 日衛部保字第 1021280189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其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應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之。」貴部如於本法施行前,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舊法)第 7 條第 2 款及舊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第1 項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而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至於本法施行後得否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應依本法修正施行後第 16 條但書規定為之。本件來函說明二所述「提供外界申請使用」究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或特定目的外利用,仍請先予釐清後,依上開說明卓處。

三、又本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依前所述,貴部辦理之部分調查資料內容載有個人資料,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雖得依本法第 16 條但書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惟因來函說明一表示貴部原於問卷載明「決不外洩,亦不會做為其他用途」等語,如其意係與被調查之當事人約定限制貴部僅得為特定目的內利用者,則於依本法第 16 條規定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時,宜請注意前開本法第 5 條規定,審慎斟酌是否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2035115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發布,要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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