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規定之附表說明,核定各地方法院之法院類別,按每年受理案件數量,分為 6 類,並自 103.04.01 起生效
主旨
茲核定本院所屬地方法院「法院類別」如附件,並自 103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法院組織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並復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3 年 1月 28 日金院美人字第 1030000104 號函。 二、本院及所屬機關預算員額囿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限制,幾無增長空間,加以國家財政困難,法院類別之調整尚無法據以請增預算員額,併予敘明。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行政院(含附件)、考試院(含附件)、法務部(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含附件)、本院院長室(含附件)、本院副院長室(含附件)、本院秘書長室(含附件)、本院副秘書長室(含附件)、本院秘書處(含附件)、本院大法官書記處(含附件)、本院民事廳(含附件)、本院刑事廳(含附件)、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本院司法行政廳(含附件)、本院資訊管理處(含附件)、本院參事室(含附件)、本院人事處(含附件)、本院會計處(含附件)、本院統計處(含附件)、本院政風處(含附件)、本院公共關係室(含附件)、司法周刊社(含附件)、本院人事處第二科(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