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05730 號
要旨
請求承認之外國法院裁判如屬家事事件,應先判斷該外國法院是否具管轄權。又外國法院離婚確定判決是否有效,則由各機關就民事訴訟法第 402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情形為形式上之審查,再決定是否承認其效力
主旨
有關 貴部函詢外國法院離婚確定判決之效力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3 年 2 月 27 日法律決字第 10303502330 號函。
二、所詢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1 款:「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該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係指外國法院之確定民事裁判請求承認時,該外國之受訴法院依我國管轄之相關規定有無管轄權而言。如請求承認之確定裁判係屬家事事件,即應依照我國家事事件法關於管轄之規定,判斷該外國法院有無管轄權。若有爭執時,利害關係人可依法訴請處理,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判斷。
三、至於外國法院離婚確定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其餘各款應否承認其效力之情形,各機關應依該條規定,本於權責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該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本院98 年 3 月 30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05124 號秘書長函仍請參照。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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