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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031930 號
要旨
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免予執行限額 300 元範圍,除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外,並納入「執行必要費用」,以達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效益
主旨
為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效益,對於財稅行政執行事件之本金、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待執行金額合計在新臺幣 300 元以下而續行執行確有困難者,建請同意不予執行一案,已獲行政院原則同意,並請依說明二、三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0 年 11 月 3 日院臺法字第 1000106471 號函辦理。二、本案所報建議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免予執行限額 300 元之範圍,除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外,請納入「執行必要費用」。
三、請貴署就行政院上開函檢附之有關機關(單位)意見二、三(請參附件),於 100 年 12 月 9 日前研提意見報部憑辦。
附件
行政院 函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 日院臺法字第 1000106471 號
主旨
所報為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執行效益,對於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如義務人滯納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其每案待執行金額累計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建請同意不予執行一案,原則同意,並照本院有關機關(單位)意見辦理。
說明
一、復 100 年 9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00025584 號函。
二、檢附本院有關機關(單位)意見 1 份。
附件
本院有關機關(單位)意見
一、本案所報建議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免予執行限額 300 元之範圍,除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外,建議納入「執行必要費用」。
二、行政執行法自 90 年迄今已歷經 5 次修正,有關行政執行案件不續行執行之金額及項目,仍未修正,以其攸關人民權益,宜請法務部儘速辦理修法作業,請符法制。
三、為節省行政成本,稅捐行政案件以外之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小額欠費案件,各主管機關如何配合行政執行實務,立法規範免移送行政執行之金額及項目,請法務部儘速協調各主管機關檢討業管作用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