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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勤字第 101018604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2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法務部矯正署就「在監(所)收容人受清償債權執行須酌留醫療及生活必需費用額度及標準」之研析意見

主旨

奉復研議在監(所)收容人受清償債權執行須酌留醫療及生活必需費用額度及標準乙案,詳如說明二,請鑒核。

說明

一、遵鈞部 101 年 12 月 14 日法檢決字第 10104170450 號函辦理。二、研析意見:

(一)為免各矯正機關分別訂立在監(所)收容人基本生活需用金額不一,產生區域間之差異及遭致質疑,經評估認以由本署統一訂立標準供強制、行政執行機關及矯正機關參酌為宜。

(二)經審酌矯正機關給養供應情形、收容人購置生活必需品、全民健康保險就診部分負擔及性別生理需求等因素,擬具收容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建議需用金額(隔月不累計)如下:

1.男性收容人:新臺幣(以下同)1,000 元。

2.女性收容人:1,200 元。

3.另考量部分收容人具特殊原因、醫療需求等因素,仍請強制及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個別審酌。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7 年 6 月 4 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 號函,予以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署勤字第 101018604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0 日發布,要旨:法務部矯正署就「在監(所)收容人受清償債權執行須酌留醫療及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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