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勤字第 10101860430 號
要旨
法務部矯正署就「在監(所)收容人受清償債權執行須酌留醫療及生活必需費用額度及標準」之研析意見
主旨
奉復研議在監(所)收容人受清償債權執行須酌留醫療及生活必需費用額度及標準乙案,詳如說明二,請鑒核。
說明
一、遵鈞部 101 年 12 月 14 日法檢決字第 10104170450 號函辦理。二、研析意見:
(一)為免各矯正機關分別訂立在監(所)收容人基本生活需用金額不一,產生區域間之差異及遭致質疑,經評估認以由本署統一訂立標準供強制、行政執行機關及矯正機關參酌為宜。
(二)經審酌矯正機關給養供應情形、收容人購置生活必需品、全民健康保險就診部分負擔及性別生理需求等因素,擬具收容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建議需用金額(隔月不累計)如下:
1.男性收容人:新臺幣(以下同)1,000 元。
2.女性收容人:1,200 元。
3.另考量部分收容人具特殊原因、醫療需求等因素,仍請強制及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個別審酌。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7 年 6 月 4 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 號函,予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