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20000782 號
要旨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所稱之留用人員,因未具法定任用資格,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範之對象,對於該等人員之違法失職情事,應由財政部關務署依職權卓處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財政部關務署 102 年 4 月 3 日台關人字第 1021007351 號【來文詢問內容】留用人員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擬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及先行停止職務等相關執行疑義。
【本會函覆要旨】按 80 年 2 月 3 日海關人事制度化後,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留用人員,既未具法定任用資格,復未於限期內經考試及格取得任用資格,其相關薪俸、考成及退休,亦非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而逕由貴署核定,此項留用人員自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範之對象,該等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應由貴署逕依職權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