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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調字第 10100003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要旨

公務員停職期間受休職懲戒處分,於休職期滿,繼續停職,嗣予以復職;就休職期滿,繼續停職至復職期間,可否補發薪俸,宜由主管俸給給與之權責機關核定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東縣政府 101 年 2 月 15 日府人訓字第 1010026662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停職期間受休職懲戒處分,於休職期滿,繼續停職,嗣予以復職;就休職期滿,繼續停職至復職期間,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是否補給停職期間俸給?

【本會函覆要旨】貴府來函所指黃君於 83 年任職貴府縣立文化中心組長,因貪污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有罪,尚未確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2 項規定,與當時施行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6 條第 2 款規定,於 83 年 8 月 31 日將黃君予以停職並移付懲戒,嗣經本會議決休職期間 1 年之懲戒處分(自 84 年 1 月 5日起執行至 85 年 1 月 4 日止)。因其停職原因尚未消滅,爰於 85年 1 月 5 日繼續停職,至 86 年 1 月 15 日復職(該案經法院以偽造文書罪確定)。黃君自休職期滿之翌日即 85 年 1 月 5 日起至 86年 1 月 15 日止停職期間,可否補發薪俸,公務員懲戒法並無明文規定,宜由主管俸給給與之權責機關核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調字第 10100003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停職期間受休職懲戒處分,於休職期滿,繼續停職,嗣予以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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