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20002641 號
要旨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7 條規參照,如公務員因不同違法失職案件,先後二次受「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懲戒處分,且係於前一懲戒處分執行期間未屆滿前,復受後一懲戒處分,依上述規定,先後二次懲戒處分,自應併予執行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102 年 11 月 7 日部銓五字第 1023778806 號【來文詢問內容】屏東縣萬巒鄉公所課員李君前經本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其於撤職後因違法案件,復經本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應如何執行?
【本會函覆要旨】按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又公務員因不同事件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併執行之。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 條及第 7 條第 1 項分別規定甚明,屏東縣萬巒鄉公所課員李君因不同之違法失職案件,先後二次受「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之懲戒處分,且係於前一懲戒處分執行「停止任用一年」期間未屆滿前,復受後一懲戒處分,依前揭規定,先後二次懲戒處分,自應併予執行,並自後一懲戒處分執行之日即 102 年 10 月 2 日起,算至 103年 10 月 1 日,為其執行屆滿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