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 03074 號
要旨
自 91.02.08 起,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 150 萬元
全文內容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88 年 9 月 30 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23926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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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 91.02.08 起,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 150 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88 年 9 月 30 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23926 號令,修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