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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行一字第 1030030544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修正「各審裁判書不上傳資料表」有關各級行政法院部分,包括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特定案由字詞或字別之裁定,考量涉及保全程序及待保全證據之保密性,或涉及執行與停止執行之公益及保全事件之隱密性,均於裁定書交付送達 60 日後上傳

主旨

為應業務需要,惠請修正現行各級行政法院「各審裁判書不上傳資料表」,請 查照。

說明

一、基於便民並落實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1 項有關裁判書資訊公開之要求,修正現行「各審裁判書不上傳資料表」有關各級行政法院之內容如下:

(一)最高行政法院部分:有關案由字詞為「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及「保全證據」之裁定,考量涉及保全程序及待保全證據之保密性,於裁定書交付送達 60 日後上傳。

(二)高等行政法院部分:

1.簡易訴訟及交通裁決之二審事件:有關案由字詞為「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及「保全證據」之裁定,考量涉及保全程序及待保全證據之保密性,於裁定書交付送達 60 日後上傳。

2.通常訴訟之一審事件:有關字別為「全」、「全更」、「全聲」、「全聲更」、「停」、「停更」、「停再」、「停再更」、「行執全」及「行執全更」或案由字詞為「證據保全」或「保全證據」之裁定,考量涉及執行與停止執行之公益及保全事件之隱密性,於裁定書交付送達 60 日後上傳。

(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部分:有關字別為「全」、「全更」、「全聲」、「全聲更」、「停」、「停更」、「停再」、「停再更」、「行執」、「行執更」、「行執全」及「行執全更」或案由字詞為「證據保全」或「保全證據」之裁定,考量涉及執行與停止執行之公益及保全事件之隱密性,於裁定書交付送達 60 日後上傳。

二、檢送修正後「各審裁判書不上傳資料表」有關各級行政法院之部分供參。

正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副本

最高行政法院(含附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含附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含附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含附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含附件)、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含附件)、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第一科(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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