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行三字第 1030021545 號
要旨
修正「各審裁判書不上傳資料表」有關智慧財產法院部分,智慧財產法院裁判書案由及字別涉及營業秘密,將以不直接記載或遮隱營業秘密內容,於交付送達 60 日後上傳
主旨
為應業務需要,惠請修正現行「各審裁判書不上傳資料表」中智慧財產法院部分(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3 年 5 月 22 日智法字第 10318600660號函及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 7 月 22 日智院灶文字第1030006749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營業秘密所有人之權益,目前就智慧財產法院所受理之案由及字別涉及營業秘密之民、刑事及行政事件,其裁判書均不上傳至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下稱檢索系統),惟基於便民及資訊公開原則,並為促進相關法制之研究發展,業經智慧財產法院同意就上開事件裁判書,以不直接記載或遮隱營業秘密內容,並於交付送達 60 日後上傳至檢索系統方式公開,爰修正現行「各審裁判書不上傳資料表」,俾衡平公益與私益。
三、請貴處惠予協助辦理相關修正作業,於修正完竣後通知智慧財產法院資訊管理單位設定,並復知本廳。
正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副本
智慧財產法院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民國 103 年 12 月 5 日廳行三字第 1030033873 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