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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資字第 10315014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各機關行文及網站資料涉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登載者,統一隱碼攔位為身分證編號後 4 碼,如另有特殊性用途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

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各機關行文及網站資料涉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身分證編號)之登載者,統一隱碼攔位為身分證編號後 4 碼,如另有特殊性用途則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現行各機關針對身分證編號遮蓋欄位不一致,民眾個人資料易遭有心人士蒐集後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資料,恐有遭不當使用之虞。

二、為強化個資保護,各機關爾後如需於函文、網站及郵件表單等顯示民眾身分證編號者,請將其後 4 碼(即第 7 碼至第 10 碼)進行遮蓋,並以「*」 取代,如另有特殊性用途需遮蓋其他碼或顯示全碼者,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發資字第 10315014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各機關行文及網站資料涉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登載者,統一隱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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