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11040 號
要旨
法院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評核及召開相關評鑑會議時,宜邀請社工、學者專家參與;進行評核或評鑑時,除審酌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規定事項外,並宜納入是否具性別平權意識、有無強迫調解等項目
主旨
法院辦理家事調解委員之定期評鑑或個案評核時,宜邀請學者專家參與,並審酌說明二所列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頃據外界反應,法院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29 條、第 30條規定,對家事調解委員進行個案評核或召開評鑑會議時,因參與之人員多無外部委員,致決定是否予以懲處、解任或續聘時,無法從多元觀點(如性別平權意識、兼容多元文化、有無強迫調解等)予以檢視,建請改善。
二、為提升家事調解委員素質,更加客觀超然辦理評核及評鑑事宜,法院召開相關會議時,宜請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社工、心理或其他專業之學者專家參與;進行評核或評鑑時,除審酌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29 條及第 31 條所定事項外,並宜納入是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兼容多元文化」、有無「傾聽當事人陳述、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案」等項目。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