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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0449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法務部就「為中山女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招商作業順利推動,考量開發計畫之推動效益與財務規劃,請專案同意中止『鼎興營區』實施都市更新開發計畫」之意見

主旨

有關內政部函報「為中山女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招商作業順利推動,考量開發計畫之推動效益與財務規劃,請專案同意中止『鼎興營區』實施都市更新開發計畫」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4 年 1 月 7 日發國字第 1030027068 號書函。

二、查本件案附內政部 103 年 12 月 19 日報院函說明三(二)2 略以:「鼎興營區」實施都市更新開發計畫案內 3 筆國有土地涉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下稱本條例)修正案等相關規定。爰此,本部謹就主管本條例情形及修正進度,說明如下:

(一)按本條例於 84 年 1 月 28 日公布施行,因涉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之回復及補償,主要業務係由國防部編列預算及成立基金會辦理。因本條例未明定主管機關,嗣 102 年為辦理 CEDAW 法規檢視填報作業,行政院爰於 102 年 10 月 22 日指定本部主管。是以本部雖為本條例主管機關,惟實際補償工作仍由國防部主管。(二)查本條例於第 8 屆立法院之修正提案有立法委員劉○○等 18 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員張○○等 21 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立法委員陳○○等19 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 3 案立法委員提案,尚無政府提案。另上開立法委員提案,業經 104 年 4 月 9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7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9 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完竣,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次查本件鼎興營區國有土地暫緩標售、出借、出租、交換、買賣等作為,係緣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99 年 5 月 24 日會議決議,復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99 年 9 月 29 日台財產局管字第 09940023241號函、財政部 101 年 4 月 25 日台財產接字第 1010011761 號函分別以「遵示暫緩辦理標售、出借、出租、交換、買賣事宜」、「營建署當受立法院第 7 屆第 5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18 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之限制」在案。揆諸本條例完成修法前,上開國有土地依法尚無不得標售等限制,復以本條例第 4 條後段已就不能發還財產之情形應予適當金錢補償設有處理機制,則有關本件內政部報請同意中止「鼎興營區」實施都市更新開發計畫,似宜由相關機關考量上開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決議之性質及效力範圍,本於權責妥處,本部無意見。正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制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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